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1民初4838号
原告:江西合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银三角管委会横岗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60788231T。
法定代表人:夏浩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尧金权,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西润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金巢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JCX62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合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润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合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合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罗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