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西、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劳建能、甘肃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执行主体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兰执异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兰州办事处),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长城资产兰州办事处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邦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建邦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2015)兰执字第133号长城资产兰州办事处与建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城资产兰州办事处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2014)兰民二初字第157号一案的权利人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西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西固支行)变更为长城资产兰州办事处,并提供了(2014)兰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兰民二初字第157号关于建行西固支行与建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因建邦公司、***、**、***、***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长城资产兰州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甘肃省分行)与长城资产兰州办事处于2015年1月8日签订编号为GS025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建行甘肃省分行将其对建邦公司的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兰州办事处。双方于同年1月30日在《甘肃经济日报》共同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建行甘肃省分行作为债权人建行西固支行的上级行,有权将经本院(2014)兰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建行西固支行对建邦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兰州办事处,该债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通知义务。长城资产兰州办事处在取得债权后,提出变更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14)兰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人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