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203民初1857号
起诉人: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3月1日,本院收到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租47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00元(根据《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书》第十条第一款,以两年年租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20%计算违约金),以上各项合计59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9月起,被告***承租原告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底店(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白云鄂博路西侧则清水池底店)年租金3万元。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被告长期承租该底店,并已支付2018年度的租金,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自2019年9月起,因被告既不支付租金也不腾房,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租金并要求,其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屡次协商未果后,原告于2021年8月就拖欠房租一事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分期付清拖欠的租金,但被告并未完全履行分期支付租金的承诺。万般无奈之下,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发出《租金催缴通知书》后,对该底店进行了封店。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租金47000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书》第十条第一款约定:“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租金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0%向乙方加收滞纳金”,因被告长期拖欠房租的行为已对原告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原告酌情按照两年年租金60000元的20%计算违约金。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欠付违约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进而形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现原告为挽回国有资产的损失,消除负面影响,特具状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为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人提供的2019年6月29日与被告签署的《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书》中约定了发生纠纷提交包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虽该份合同已经到期,但起诉人诉讼请求中的依据为该份协议,所以该仲裁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案件应当向包头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非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包头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