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阅海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远大科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银川阅海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1民初956号
原告宁夏远大科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与北京路瑞银财富中心3号楼25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候羽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左旗新华街原财政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银川阅海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综合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远大科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银川阅海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宁夏远大科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远大科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远大科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00元,减半收取58600元,由宁夏远大科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解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