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企隆建设有限公司

鞍山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企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3执恢1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鞍山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树地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安。
被执行人:辽宁企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溪湖区彩屯彩胜社区91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月。
本院在执行鞍山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企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企隆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企隆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
64×××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6623.00元,冻结期
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永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