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企隆建设有限公司

***松林建材经销处与辽宁企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3民初1665号
原告:***松林建材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阳光花园小区13号楼3单元1层1号。
经营者:黄松林。
委托代理人:赵晓寒,辽宁顺其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企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彩屯彩胜社区91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月,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林建材经销处诉被告辽宁企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将诉讼请求由79204.2元变更为1万元,原告***松林建材经销处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林建材经销处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林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已减半收取890元,返还原告***松林建材经销处865元,剩余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松林建材经销处承担。
审 判 员  隋 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 旭
书 记 员  郎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