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企隆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企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企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彩屯彩胜社区91号。 法定代表人:**月,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文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顺其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企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辽宁企隆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3民初214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辽宁企隆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3民初2148号民事裁定书;二、将本案移送到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原告在一审法院文圣区人民法院立案的案由是买卖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错误。而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上诉人与原告所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属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原告诉讼所依据的是上诉人与原告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是双方履行“内部承包协议书”所产生的纠纷。“内部承包协议书”第十七条规定: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甲方即为上诉人辽宁企隆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彩屯彩胜社区91号。因此上诉人与原告在“内部承包协议书”中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就应当适用约定的管辖法院,因此申请贵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要求辽宁企隆建设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及工程款一事诉至法院。发包人辽宁庆阳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与承包人辽宁企隆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起爆具制造工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民爆公司。***系辽宁企隆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乙方)承包工程的范围与甲方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承包内容相同;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乙方)承担承接项目的全部费用。因此,该《内部承包协议书》实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转包合同,被上诉人***属于实际施工人,现双方之间就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工程所在地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辽宁企隆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管辖一节,因违反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滔 审 判 员  陈 玲 审 判 员  侯是羽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