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968号
原告:谭周波,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银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靖边县XX镇XX路。
法定代表人:纪军。
被告:纪军,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景如云,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周波与被告陕西银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纪军、景如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周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谭周波承担。
审判员 王彦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耀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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