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执378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空港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空港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1575248.86元,案件受理费94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8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公司有工商登记信息,房产档案信息,车辆管理信息。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海坤路桥建筑工程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失信惩戒措施。
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面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云 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孟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小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