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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正方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濮阳市第七中学、濮阳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02民初387号
原告:河南省正方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南海路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63630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市第七中学,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与卫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孙书磊,该校校长。
被告:濮阳市教育局,住所地濮阳市振兴路南。
法定代表人:都国林,该局局长。
被告:濮阳市财政局,住所地濮阳市古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河南省正方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第七中学、被告濮阳市教育局、被告濮阳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正方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04元,减半收取8852元,由原告河南省正方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胡爱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