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执346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楷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华龙区南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63630XJ。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楷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902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楷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4149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楷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楷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楷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中有8507.57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有362.67元,以上账户已冻结扣划,并让申请人领走。其他银行账户中有零星存款,因金额太少,申请人不要求冻结扣划。
2、查明被执行人楷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车辆。
3、查明被执行人楷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没有保险。
三、2021年8月10日,前往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线下调查,调査结果为:被执行人楷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
四、2021年9月22日,已向被执行人楷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楷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14900元,实际执行到位8870.24元,尚余406029.76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楷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马朝选
审 判 员 张喜超
审 判 员 逯瑞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亚娟
书 记 员 段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