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创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曙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1302民初1245号
原告:江苏创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945739342,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1588号金鹏国际大厦18楼C1716B。
法定代表人:王移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该公司员工。
被告:宿迁市曙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78226712T,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五金家电汽配城A14栋3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创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瑞公司)诉被告宿迁市曙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9日公开进行了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被告曙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曰计算至实际全部履行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几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设计合同》一份,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方案,并在2015年8月7日通过宿迁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审查,截止2020年1月1日前被告未能支付设计费。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为保护我司的财产权利,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即便我司确实欠款30000元,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设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合同约定: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公司开发的名流商务大厦项目进行:公安技防系统工程图审方案的设计,及办理图审合格证。二、委托设计费用:设计费总共为:人民币30000元,如乙方后期负责此项工程的施工,则退还设计费用。三、付款方式:在甲方确定施工单位后,如为乙方,甲方不需支付费用,若非乙方,甲方需在3日内一次性付清设计费(限2015年12月31日之前),即人民币叁万元整。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设计合同,系原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该合同真实有效。
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设计费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一份审查意见表,该表系复印件,复印件载明“2015年8月7日,宿迁市公安局组织人员对江苏创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报审的宿迁名流商务大厦技防建设工程相关材料及设计图纸进行了审查,该公司按照专家组成人员评审意见对报审的设计图纸及行管资料进行了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该证据系复印件,原告也未能提供原件予以核对。退一步说,假设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按照原被告约定的付款期限,被告应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付款。原告也未能举证证实其于2019年1月1日前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原告主张该权利亦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30000元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诉讼费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臧委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胥可君
法律提示: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