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财保560号
申请人:江苏创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945739342,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金鹏国际18楼C1716B。
法定代表人:王移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帮改,北京开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迁市远迪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2MA1P4GB4XP,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苏黄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继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创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迁市远迪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迁市远迪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1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宿迁市远迪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1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赠与、损毁、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永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