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401**与江苏创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5401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3日,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江苏创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945739342,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金鹏国际18楼C1716B。
法定代表人:王移民。
原告**与被告江苏创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创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创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2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1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吴季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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