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286号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现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不能,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在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孝振
书记员  王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