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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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81民初2252号
原告: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西外环与创业路交汇东南角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3117796A。
法定代表人:曹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超,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圆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进行先行调解。因调解未成,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及丢失货物赔偿款等合计14312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自2020年9月5日起之实际付清之日止以租金12603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7月6日,原告方圆公司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书》,合同对租赁物规格、单价、数量进行了约定,并约定“租赁期间出现租赁物丢失损坏,由乙方承担货值全额赔偿”“货物退场后七个工作日内全部结清租赁费用……如乙方延迟支付本合同相关款项规定的租金,则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逾期未支付价款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圆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2020年8月28日,被告***与原告方圆公司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及丢失租赁物赔偿款等合计143128元,其中租赁费扣除已收押金金额为126035元,被告***在项目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由原告方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租赁合同书》1份、方圆扣送货明细单2份、项目结算单1份、押金付款明细1份,以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方圆公司与被告***订立的租赁合同依法成立,现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方圆公司租赁费及丢失租赁物赔偿款等合计143128元,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按照《租赁合同书》的约定,被告***应当在货物退场后七个工作日内全部结清租赁费,逾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且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租赁费及丢失租赁物赔偿款等合计143128元及违约金(以12603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62元,减半收取1581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谢芸芸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李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