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州明微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319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西外环与创业路交汇东南角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3117796A。
法定代表人:曹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超,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明微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排尾路229号联邦广场3号楼1层02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3466J225。
法定代表人:徐明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明微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州明微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州明微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振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