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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富帮钢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民终15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富帮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二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9号3栋1**6楼6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西外环与创业路交汇处东南角16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富帮钢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3)鲁1302民初10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