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伟本智能机电(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21066号 原告:伟本智能机电(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吉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西外环与创业路交汇东南角16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伟本智能机电(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伟本智能机电(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5元,减半收取计4,272.5元,由原告伟本智能机电(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