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视觉广告有限公司

***、凉山州视觉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6148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2月2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凉山州视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长安村四组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345711692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凉山州视觉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阿苏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则木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