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谐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民申10号

再审申请人:李国忠,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申请人:杭州萧山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高其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宏毅,男,该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陈忠富,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审被告:常山县谐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南路859幢5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厚成,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国忠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李国忠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任庆原

代理审判员  胡建涛

代理审判员  余欣雅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祺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