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方软件有限公司

北京同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珞珈德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11280

原告:北京同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191906室。

法定代表人:周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红,北京品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晶,北京品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珞珈德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内创业楼3楼。

法定代表人:杨治国。

原告北京同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软件公司)与被告武汉珞珈德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珞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方软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红、谢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汉珞珈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同方软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武汉珞珈公司立即向同方软件公司支付4 000 000元保证金(赔偿款)并支付项目逾期违约金2 391 050元(合同总额4782.1万元×5%);2.判令武汉珞珈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同方软件公司与武汉珞珈公司于2017822日签订了《新乡市治安监控三期项目合同》,约定由武汉珞珈公司提供系统设备、线路、软件和运营维护服务等工作,根据合同约定,武汉珞珈公司应向同方软件公司出具400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直至项目终验完成;同时,武汉珞珈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80天内完成初验工作,并在系统试运行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项目终验,根据合同14.2条约定非因业主方原因导致系统建设超过合同规定工期的,武汉珞珈公司需向同方软件公司按合同总金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故同方软件公司要求,武汉珞珈公司承担逾期工期而导致的违约责任。但原保函有效期到期后,武汉珞珈公司一直拒绝向同方软件公司提供新的保函,并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施工,造成工期延期近一年,以至于业主方扣留同方软件公司400万元保证金,并要求同方软件公司承担项目延期的违约责任。根据上述情况,同方软件公司多次与武汉珞珈公司沟通并催促,但武汉珞珈公司始终推脱,后期拒绝接听同方软件公司电话同时不再配合项目现场施工,造成恶劣的影响,并给同方软件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武汉珞珈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同方软件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同方软件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武汉珞珈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822日,同方软件公司(甲方、采购人)与武汉珞珈公司(乙方、供应商)签订一份《新乡市治安监控三期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新乡市治安监控三期项目签订本合同,乙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间,同意甲方对本合同租赁物进行再次出租并收取租金。就甲方与新乡市公安局(业主方)就本合同租赁物再次租赁事宜,乙方全程参与其中,并知晓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及利害关系,乙方承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并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再次租赁相关事务。租赁物名称:新乡市治安监控三期项目。乙方提供的租赁物包括系统设备、线路、软件和运营维护服务等。系统设备:租赁物中的主要设备包括前端设备(摄像单元、补光灯、避雷设施、机箱、立杆、挑臂)和中心应用平台等。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附件的系统设备清单购买、建设、提供所有系统设备,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改。租赁年限:自系统通过最终验收之日(以业主方书面出具的验收报告之日起算)起五年。五年租赁合同期满后,系统设备的前端设备和软件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总租金是乙方购买、建设和运营维护租赁物的成本与租赁利润之和。五年总租金为47 821 000元。在租赁期内,乙方负责设备及系统的所有维护、维修、设备更换和系统优化等工作,保证甲方及业主方能正常使用系统,获得高质量满意的服务。在建设期和租赁期间,由于雷击、被盗、被破坏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租赁物的交付:租赁物由乙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竣工,必须经过业主方的验收。由业主方正式签订有效的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原件,作为本项目验收合格的唯一依据,亦视为租赁物交付甲方及业主方使用。乙方协调业主根据公安技防部门验收标准执行验收,所有检测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物期限、建设期及合同期限:租赁期自业主方竣工验收通过之次日开始为期5年(若业主方验收不通过,租赁期起始时间从最后整改通过之次日起重新计算)。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业主方验收之日为系统建设期。签订合同后,必须在180个日历日内完成深化设计、实施和初步验收等工作,初步验收并整改合格后进入系统试运行期 (试运行期1个月),系统试运行期结束在1个月(30个日历日)内完成项目终验。建设期和租赁期之和为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在阶段性工作成果、最终工作成果交付后 ,由乙方负责协调业主对该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组织验收工作,由业主方出具的有效验收合同文件原件,作为此项目验收合格的唯一依据,乙方同意并认可甲方各期付款均基于业主的付款及各阶段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原件。系统建设:建设期内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要求提供以“交钥匙”方式进行系统建设,包括方案设计、设备购买和集成、工程设计、系统建设、联调测试、系统运行管理、系统验收和培训等内容。建设期内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项目管理,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甲方及业主方递交各种工程过程文档。付款和履约保函:本项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项目通过业主方竣工验收后开始计算租费,租费按照实际出图情况按实计算,前端监控点位无图累计超过15天按照一个月计算扣除相应的月租费。甲乙双方确认,租赁期每满6个月后,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当期全额租费、业主方出具的有效的半年度租赁服务合格证明文件原件、乙方开具的合法销售类及服务类增值专用发票后向乙方支付当期租费。(注:每次提供发票类型及额度由甲方确定。)在支付第一笔租费前,甲方需收到业主方出具的有效的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业主方出具的有效的培训合格证明文件原件、业主方出具的有效的“新乡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原件、业主方出具的有效结算资料原件等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由甲方可接受银行开出的4 000 000元的见索即付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用以保证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履约保函有效期以甲方要求为准。如业主方扣除了甲方相应金额的履约保函,则甲方可扣除乙方等额的履约保函,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退还该等金额,同时甲方扣除保证金的行为,不形成甲方对乙方的债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乙方迟延交付租赁物或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享有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和索取赔偿的权利;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租赁物。合同终止:在建设期和租赁期间,若发生以下情况,可以终止合同,具体处理办法如下: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工期完成项目建设,因乙方方面的原因超过合同规定工期一个月未完成建设,则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接管本工程涉及所有设备及系统,使用权自动归甲方所有,并扣除相应的质量保证金;由于非业主方原因,系统出图率低于85%且由于非业主方原因未能及时纠正,或乙方停止提供系统维护服务超过一个月(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违约责任:如果由于非业主方原因,导致系统建设超过合同规定工期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5‰滞纳金。乙方逾期超过1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并没收全部质量保证金,且本工程涉及所有设备及系统使用权自动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将不良记录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由于乙方负责的采购、施工、设计、培训、开发维护或者售后等引起的任何质疑、费用以及任何第三方对甲方提起的索赔、诉讼均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如果对甲方造成损害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201838日,同方软件公司所属集团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股份公司/被担保人)向新乡市公安局提供了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出具的4 000 000元的《履约保函》,作为同方股份公司履行其与新乡市公安局签订的新乡市治理监控三期项目合同的担保。保函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向新乡市公安局承诺“我行同意在收到贵方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第一次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声明以下全部内容后,凭本保函正本原件向贵方支付累计金额不超过4 000 000元的一笔或数笔款项:被担保人违背他在合同项下的责任;被担保人违约的内容以及保函项下需支付的金额”。

2018727日,河南中道电子信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同方股份公司发出《关于治安监控三期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新乡市治安监控三期项目已经于7月初完成初验,从717日到72610天共出图109路,平均每天出图11路,施工进度很慢,按照目前进度项目已经严重滞后。项目应于730日前完成项目终验,如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工,将按照合同约定对同方股份公司进行处罚,每逾期一天偿付合同总额5‰滞纳金。

20181120日,同方股份公司向同方软件公司发出《通知函》,称同方软件公司负责实施的“新乡市治安监控三期项目”因严重违约(工期严重超期等),致使业主方(新乡市公安局)要求同方股份公司直接支付400万元以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同方股份公司要求同方软件公司即时将400万元汇入集团公司账户,并严格履行该项目义务,尽快完成。同方软件公司于20181120日向同方股份公司发出《承诺函》,承诺在20181125日前向集团公司划转300万元;在201921日前,向集团公司支付剩余100万元;若延期则按每日千分之五向集团公司支付利息。20181123日,同方软件公司向同方股份公司转账300万元。

20181127日,同方股份公司向新乡市公安局转账支付400万元。诉讼中,同方软件公司称,为了避免同方软件公司在银行的信用受损,故直接向新乡市公安局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应通过履约保函支付的400万元。

同日,同方软件公司向武汉珞珈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发送一份《律师函》,主张武汉珞珈公司未依约建设完成合同项目,且已经严重逾期,武汉珞珈公司之前出具了4 000 000元见索即付的、不可撤销的银行履约保函,但原保函有效期到期后,武汉珞珈公司一直拒绝向同方软件公司提供新的保函。武汉珞珈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同方软件公司多次催促,武汉珞珈公司始终推脱,且近期拒接同方软件公司电话,拒绝进一步履行合同。该《律师函》于20181126日被签收。

诉讼中,同方软件公司主张其诉讼请求中主张的逾期违约金系按照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由于非业主方原因,导致系统建设超过合同规定工期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5‰滞纳金,因该标准过高,其自行调低至合同总金额的5%

本院认为,同方软件公司与武汉珞珈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依据《项目合同》约定,武汉珞珈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后180个日历日内完成深化设计、实施和初步验收等工作,初步验收并整改合格后进入系统试运行期(试运行期一个月),系统试运行期结束后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终验。《通知》显示,涉案项目工期延长至了2018530日,七月初完成了初验。施工进度缓慢,项目严重滞后。武汉珞珈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系统建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若业主方扣除了甲方相应金额的履约保函,则甲方可扣除乙方等额的履约保函,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退还该等金额,同时甲方扣除保证金的行为,不形成甲方对乙方的债务。现由于武汉珞珈公司未能及时完成项目终验,导致同方软件公司通过其集团公司向业主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了款项400万元。且武汉珞珈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同方软件公司开具有效保函,导致同方软件公司无法通过扣除履约保函保证金的方式实现合同约定的权利,故本案中,同方软件公司要求武汉珞珈公司支付400万元保证金赔偿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同方软件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同方软件公司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主张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违约金系对违约损害的填补和对违约行为的适当惩罚,武汉珞珈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系统建设、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保函,最终导致同方软件公司向业主方支付了400万元保证金,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同方软件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违约金标准显属过高,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同方软件公司向业主方支付款项的金额及时间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将违约金计算标准酌减至20万元。被告武汉珞珈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珞珈德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同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00万元保证金赔偿款及逾期违约金20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同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 269元,原告北京同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武汉珞珈德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明

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