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5957号
原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西园社区滨湖路670号。
法定代表人:时勤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云,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可,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同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19层1906室。
法定代表人:周侠。
原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同方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同方软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裴悦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