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昀锋建筑有限公司

***、***锋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财保509号
申请人:***,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国豪,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锋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18号南方大酒店5楼507号。
负责人:杜忠华。
被申请人:***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园博印象旅游文化城6幢5层18501号房(园博路与白龙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徐汝安。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锋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锋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12,961.3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2年9月22日,昆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锋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锋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12,961.3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