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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某某、云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3民初3094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云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园博路与白龙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云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