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03民初17898号
原告:曲靖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汇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曲靖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34742.6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34742.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计算标准,支付从2024年3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付至2025年1月8日共:9465.77元;以上一、二两项共计344208.39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2020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铝合金窗制作安装合同》。《合同》载明由原告分包大理某厂后勤设施建设项目综合馆铝合金窗制安工程,合同价款为1087831.84元。付款方式为该工程完成工程量50%后付款30万,最终项目竣工验收后付款30万,尾款除质保金外一个月内付清,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与大合同同步)满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于2022年6月26日完成工程,被告出具了工程结算单。按照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被告向原告结清尾款。但是,工程竣工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剩余尾款,被告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至2024年3月13日止还剩余334742.62元尾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尾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尾款。二、结合所述,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尾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原告诉至本院,主张前述诉请。
2025年10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原告与被告纠纷已解决,故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曲靖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3.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231.56元,由原告曲靖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