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3民终2222号
上诉人天津德彰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马春青,原审第三人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昌亿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刘刚、郭金燕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出现新的事实,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德彰律师事务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权
审判员 张春耀
审判员 李兴明
法官助理周昊
书记员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