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4250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13号-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北信中乒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新宜白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北信中乒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84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猛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