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辰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育梁道13号-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39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9872元、保全费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已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2年2月24日、5月24日、6月30日、7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开户、理财产品、不动产登记信息; 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6677.35元,现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车辆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津LC××**号车辆、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津JW××**号、津JM××**号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公积金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 3.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传统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案执行标的514872.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46677.35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468194.65元(未含利息、罚息、复利等),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尹 航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