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906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13号-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11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告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租赁费261200元;2.被告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261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61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2822元,由被告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1年11月17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11月11日、11月17日、11月18日、2022年1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机动车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津JM××××、津JWB800机动车登记手续,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3.2021年11月18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264022.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64022.00元(未含利息、罚息、复利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颖 审 判 员 张 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 京 书 记 员 程 旭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