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49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淮河道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13号-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4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告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天津市海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货款182,275元,该款被告于2021年8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二、如被告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5000元并可与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3元,由被告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21年8月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主要为:一、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2021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三、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股票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牌照号为津J×××××奥迪牌汽车一辆、津J×××××江淮牌汽车一辆。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上述车辆,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11月8日至2023年11月7日。因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四、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天津市雍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五、2021年9月16日、10月12日、11月8日、11月29日分别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11月18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洋电器开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本案已穷尽调查手段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朱 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稼垅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