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龙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铁岭市龙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沈阳惠涌辽中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5民初732号
原告:铁岭市龙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眭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涌辽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铁岭市龙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涌辽中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铁岭市龙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受理费3,79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健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肇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