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龙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铁岭市龙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涌辽中供热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5民初731号之六
原告:铁岭市龙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眭红,系执行董事。
被告:***涌辽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宁,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龙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涌辽中供热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岭市龙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蒲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