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龙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铁岭市龙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沈阳市某热力供暖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3692号
申请人:铁岭市龙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帽山社区23号1-1帽山社区平房23幢1-1。
被申请人:沈阳市某热力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申请人铁岭市龙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市某热力供暖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民初238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某热力供暖公司银行存款60674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凌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