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2277号
原告:铁岭市龙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帽山社区23号1-1帽山社区平房23幢1-1。
法定代表人:眭红。
被告:辽宁坤盛天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梧桐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吴淑萍。
铁岭市龙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辽宁坤盛天成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铁岭市龙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岭市龙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8元(已减半收取),由铁岭市龙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 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