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远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大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远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4民初3277号
原告:南京大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80691139W,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2号8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远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33938228XD,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和燕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童婷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8362469P,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汇大道3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荣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进,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大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远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京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大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大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