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01执1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九一六北路东侧华厦庒园D区17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宝海路星河**。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住所地:个旧市八号洞隧道口。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2022)云2501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6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9532709.55元及(工程款8784078.95元+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1年12月15日的利息531370.6元+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的利息178756元+案件受理费38504元=9532709.55元)及自2022年7月2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8784078.9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由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8504元和执行申请费7506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为:
1、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通过电子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知悉后,仍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9月6日、9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工商、税务、保险、民政及证券登记信息,查明了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名下仅开设2个银行账户,其中在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个旧支行的账户已处于关闭销户状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市支行4321.70元,但该账户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5民初381号(冻结金额为65308084.30元)案及2021)云25执555号之五(冻结金额为36239851.79)在先冻结,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大部分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部分银行账户存款为0,其中有多个银行账户有万元以上的大额存款,但均被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洱源县人民法院、龙陵县人民法院、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等十多个法院在先冻结,本案轮候冻结。上述法院对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已达数千万余元,债务巨大;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21条车辆登记信息,分别为云A7××**号五十铃牌、云A8××**号丰田牌、云A5××**号欧蓝牌、云A8××**号奥迪牌、云A8××**号欧蓝牌、云A8××**号欧蓝牌、云A9××**号欧蓝牌、云A9××**号巡航舰、云A6××**号丰田、云A5××**号丰田、云A9××**号五十铃牌、云AG××**号中汽力威牌、云A5××**号哈佛牌、云A2××**号三菱牌、云A9××**号丰田牌、云A6××**号丰田牌、云A7××**号大众牌、云A2××**号哈佛牌、云A7××**号三菱牌、云A5××**号哈佛牌、云A6××**号哈佛牌汽车,上述21两汽车本院已在(2022)云2501执280号案中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具体的车辆下落,故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2年9月9日通过协助单位个旧市房地产管理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名下在个旧市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两公司名下在网络查控系统中也均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
4、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在与普洱市磨思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纠纷案件中有近20亿元债权,该案为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8执20号案件,承办法官为**,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委托平台向普洱市中级法院执行法官**送达扣留案款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待后期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到案款将案款提取到本院案款账户,本院再通知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来领取。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2年9月5日、2022年9月22日通过现场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
7、至2022年9月2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元,尚9532709.55元及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未受偿。由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共同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8504元和执行申请费75064元未能执行到位。
8、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除了未能实现的债权和未能控制的车辆外,无其他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名下除了未能控制的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 代
审判员 饶 奎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