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捷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九一六北路东侧华厦庄园D区17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宝海路星河**。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八号洞隧道口。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终1145号民事判决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6136315.79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62790元,执行费103536元。 本案诉讼期间,本院作出(2020)云25民初381号民事裁定,并以(2020)云25执保28号案件冻结了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在农业银行2406××××7781账户存款(执行中实际扣划到1284.5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分别于2021年12月30日、3月25日、2022年6月6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进行网络查控,冻结、扣划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58.12元、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在农业银行2406××××7781账户存款1284.53元,合计21842.65元,优先收取本案执行费,除此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通过传统查控,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1)云25执5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六处房产:1、春城路中心区星河**A幢1-3层6、7号,房产证号2××3,面积2438.78㎡,写字楼共12层,钢混结构。2、新民航路C-2地块星河**A幢Ab二单元4-5层-H号,房产证号2××2,面积259.10㎡,住宅共12层,钢混结构。3、新民航路C-2地块星河**A幢Ab二单元4-5层-G号,房产证号2××1,面积253.34㎡,住宅共12层,钢混结构。4、新民航路C-2地块星河**C幢,房产证号2××7,面积254.18㎡,住宅共7层,钢混结构。5、关上万兴花园B16幢,房产证号2××2,面积512.00㎡,住宅共3层,钢混结构。6、昆明关兴路194号万兴花园二期地下车库-1层B14车位室,房产证号2××5,面积40.43㎡,总层数1层所在层-1层,钢混结构。经查,上述房产已被昆明中院首封,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本院是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另查明,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7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对普洱磨思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享有10多亿的债权,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1)云25执55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扣留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普洱磨思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云08执20号]执行款,在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6136315.79元及诉讼费162790元、执行费103536元限额内,不予支付给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按债权顺序(本案债权排序在第23位)协助本院执行,因有在先顺位法院协助事项,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标的一时还不能协助执行到位。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1)云25执55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个旧市兴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70%股权,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处置该股权。2022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21)云25执55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冻结、扣留个旧市兴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个旧市大屯新区大屯镇环中海路建设工程一号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款,在38995232.66元限额内,不予支付给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因尚未结算,个旧市兴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暂不能协助本院扣划。2022年6月16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2年6月1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并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代理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人民币21842.65元,优先收取本案执行费。本案债权36136315.7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2790元,尚欠执行费81693.35元未能执行到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 旭 审 判 员  何 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