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巨邦护栏有限公司

佛山市巨邦护栏有限公司、余志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605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巨邦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村沙洛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03868667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陈兵、***,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县。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巨邦护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197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458515元,***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每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58515元与律师费32000元,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15日前付清,并负担受理费5205.1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法院专递)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邮件被退回,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
二、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13日通过佛山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9年2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19年2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