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某某、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家渠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323民初308号 原告:张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家渠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MA771PYY4G。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矿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家渠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