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科福龙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6323号 原告: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某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福龙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8月3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8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