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6323号
原告: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某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福龙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8月3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8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