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81执3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安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宁018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因履行期间较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宁0181执3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