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81执3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安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宁018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因履行期间较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宁0181执3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