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宁0106民初13712号
原告:端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端某某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端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端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1733.88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1990年10月1日至1997年2月28日,原告在某一矿工作,某一矿后变更为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持股100%),原告工作期间某一矿在原告工资中代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12年4月13日,经被告组织清算某贺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注销手续。2023年,原告得知某一矿虽在原告工资中扣缴了养老保险费用,但却并未向社保机构进行缴纳。在原告多次反映未果的情况下,2023年5月15日原告自行缴纳了上述工作期间的企业职工养老费合计11733.88元。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根据原告诉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1990年10月11日入职某一矿,从事矿工(临时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临时工劳务合同,1992年1月1日原告被正式录用为该矿合同制工人,并与该矿签订了劳动合同,该矿从原告的工资中按月代扣了保险费。1997年3月原告与该矿自行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2022年1月20日原告得知上述期间的社保费用未缴纳,遂与被告协商无果,2023年5月15日原告遂自行缴纳了1990年10月1日至1997年2月28日期间由个人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及单位缴纳的滞纳金共计11733.88元。后原告向被告主张未果,遂于2024年4月24日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该委审查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原某矿务局于1999年11月被自治区经贸委批复组建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4月经自治区政府授权某集团对某矿务局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同年5月原某矿务局更名注册为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原一矿、二矿为某集团分支机构。2004年9月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成立宁某集团,原某集团一矿注册成立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区国资委批准该公司为某集团全资子公司,同年2月至4月,某集团注销该公司,成立某集团某焦煤分公司,2019年5月更名为某集团某公司某焦煤分公司。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1990年10月11日入职原某一矿,从事矿工工作,1992年1月与该矿签订了劳动合同,该矿也从原告的工资中按月代扣了保险费,但未向社保部门缴纳。1997年3月原告与该矿自行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22年原告发现上述期间的社保费用未缴纳,遂自行又缴纳了上述期间其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应由单位承担的滞纳金共计11733.88元。现被告作为原告原所在用人单位的承继者,应当承担上述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原告的该项诉请,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综上,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生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端某某代缴的1990年10月1日至1997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11733.8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等措施予以惩戒;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