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224诉前调确61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2日,住甘肃省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90年7月7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申请人:陕西腾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702MA6YN4GX7C
住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东路10号楼1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陕西腾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3年4月12日经委托本院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告***自愿给付原告***劳务报酬10000元,双方约定于2023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于2023年4月1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