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6民初13716号
原告:陕西秦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西安(二期)第一幢2单元9层2091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NB0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锦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PH9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锦瑞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RY5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秦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锦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西安锦瑞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西安锦谦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项目部人员工资204084.58元、货款38166.67元、办公费225元、投标保证金利息损失5049.17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1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供电方案批复费用750000元,以上共计997525.42元。2.判令西安锦瑞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事实及理由:2021年11月22日,被告西安锦谦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西安锦麟天玺项目大区正式用电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原告报名参与招标,最终确定原告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双方进行商务洽谈,就合同价款及条款形成商务洽谈记录表。后原告应被告西安锦谦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对供电方案进行申报,后取得相关批复。被告西安锦谦置业有限公司多次与原告进行项目商务洽谈,确定合同条款,原告亦实际入场施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现被告西安锦谦置业有限公司拒绝与原告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恶意终止合同关系,构成根本违约,对原告造成损失应予赔偿。被告西安锦瑞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西安锦谦置业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其与公司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西安锦谦置业有限公司就案涉项目虽经商务洽谈,但未签订合同,亦未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履行地;本案应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现将立案案由予以变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及二被告住所地均非本院辖区,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应由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377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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