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201民初304号
原告: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库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罡,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572519588D。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青,新疆天雪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迟万龙
审判员*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