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鑫月金地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常开电气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鑫月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02执230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常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东盐村槐川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鑫月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香山办事处连庄村北1500米。
法定代表人:连松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浙江常开电气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鑫月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于2019年12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402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红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