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鑫月金地实业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鑫海润商贸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鑫月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02民初1313号
原告平顶山市鑫海润商贸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6767340984(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鑫月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鑫海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鑫月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给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鑫海润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顶山市鑫海润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