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6民初14933号
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0日立案。2025年11月4日,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417元,减半收取5208.5元,由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