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东辰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3民初3008号
申请人:*开学,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好。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凌桥乡豆办集村豆办集组5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被申请人:济南东辰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黄庄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9534933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开学与被告***、济南东辰建安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开学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在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87143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在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87143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
案件申请费2456元,由申请人*开学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